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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局发出香港税务申报和纳税期限
发布时间:2022-07-11

香港税务局已在本月3日向纳税人发出2017/18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物业税报税表及雇主报税表。而个别人士报税表将在5月2日发出。
 
报税表的申报期限一般为税表发出后1个月内。如在香港需缴纳利得税的公司有委托税务代表(如森迅海外)代为递交税表的话,利得税税表的申报期限或可延长如下︰

公司的会计年结日
申报期限可延长至
介于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 (N类)
无延长
介于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D类)
2018年8月15日
介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M类)*
2018年11月15日
 
* 如属M类的公司在2017/18课税年度的税务状况是亏损,申报期限可进一步延长至2019年1月31日。

请注意

如在香港需纳税的公司在2017/18课税年度录得应评税利润但没有收到税表的话,该公司有责任在其2017/18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一般与会计期间相同)结束后的4个月内书面通知税局其须纳税的情况。否则,该公司可被税局处罚。书面通知可由税务代表(如森迅海外)提交,通知期限如下︰
评税基期
书面通知须纳税期限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8年4月30日
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2018年7月31日
 
一如以往,税表需在财务报表已经备制及经审计后才可填写申报。除非有关公司已向公司注册署登记为“不活动”公司(dormant company),才可豁免上述要求而作出“零申报”。

如贵司还没有安排2017/18课税年度的会计﹑其后的审计安排以及/或税务申报事宜,请立即与您的森迅海外客户服务代表联系获取协助。

简讯
利得税两级制已于2018年4月1 日起实施!
 
特区政府已修订《税务条例》以实施利得税两级制并由2018/19课税年度起生效︰
 企业的首二百万元(港元)盈利的税率减半(即8.25%),其后的盈利税率维持在16.5%
企业须在其2017/18课税年度的税表中声明是否可按两级制税率课缴2018/19课税年度的暂缴税
每一集团只可提名一间集团企业享受此税率优惠并须声明并无任何其他集团企业选择两级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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